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25年第1期[上半月]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5-1-24
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時應填報什么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2.個人出租住房如何計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四、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全額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二、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六、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哪些房產免征房產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三、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于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六、關于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三、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4.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二、關于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二、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5.房產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三)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的規定:“……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6.房產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八、關于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7.房產稅納稅人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8.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四、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的規定:“……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9.房產稅征收范圍包括哪些?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給地要遵照執行。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