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我廳起草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rstsbsc@hainan.gov.cn
2.通訊地址:海南省?谑袊d大道9號356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失業保險處,郵編:570206
3.聯系電話:0898-65311533
意見反饋時間: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
稅 屋附件:
1.《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征收,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未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范圍: (一)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四、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核發。”
五、刪除第十九條中“或者被勞動教養”的表述。
附件2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現行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自2011年修訂以來,對規范促進我省失業保險工作,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提升技能預防失業,穩定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失業保險政策,并持續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條例》部分條款內容與之不一致的,需要修正。
二、修正的主要內容
(一)與國家新規相適應的部分。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改為“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相適應的部分。第九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數額。用人單位未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征收。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或者確定的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修改為“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征收,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未進行失業保險登記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費。”
(三)與國家政策調整相應的部分。一是刪除第十九條中“或者被勞動教養”表述。二是修改第十六條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