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瓊人社發〔2023〕111號 2023-12-03
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9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
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澄邁縣、樂東黎族自治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瓊人社規〔2021〕9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人:董闖 聯系電話:65376310)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最低工資標準概念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調整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和《海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四、調整情況
一、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9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
二、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東方市、五指山市、澄邁縣、樂東黎族自治縣、臨高縣、定安縣、屯昌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
五、執行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六、組成部分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一)加班加點工資;(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四)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七、執行時間
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八、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