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皖財綜〔2025〕100號 2025-02-14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各市、縣(區)稅務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若干政策舉措>的通知》(皖政〔2025〕14號)要求,為加大助企惠企力度,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我省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皖財綜〔2022〕299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期限繼續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通知》規定,其中對2024年度開業但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所屬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對2025年度新開業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費款,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費款或予以退還。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