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2025-01-23
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調節作用,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我省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如下:
一、保障性質的住房預征率為0%,包括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住房和非住房預征率為1.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納稅人申報所屬期為2025年1月1日以后稅款的,按本公告預征率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和行為稅若干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十四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5年1月2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13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明確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調節作用,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保障性質的住房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文件規定,保障性質的住房具體包括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三、《公告》所規定的預征率從何時開始施行?
我省土地增值稅按季度預征,為與我省納稅期限銜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納稅人申報所屬期為2025年1月1日以后稅款的,按《公告》所規定預征率執行。納稅人在2025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2024年第四季度稅款的,仍按原預征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