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實施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舉措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2號 2025-5-30
為進一步提升離境退稅便利水平,優化境外旅客消費體驗,按照《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定,在本市離境退稅業務中實施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舉措。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即買即退”主要內容
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是指境外旅客在本市提供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商店內(第一批商店名單見附件1)購買退稅物品時,簽訂《天津市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知情同意書》(以下簡稱《知情同意書》,見附件2)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后,即可在該商店現場申領與退稅款等額的人民幣款項(以下簡稱預付金)。該境外旅客在離境時經海關驗核通過、按照《知情同意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指定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離境退稅業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向該境外旅客追回預付金,并按規定辦結離境退稅業務。
二、申請條件
境外旅客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方式,除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等文件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可購物及申請辦理“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商店,應屬于本市提供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的商戶;
(二)境外旅客承諾于《離境退稅申請單》開具后28天內于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離境,且持有本人的可操作與預付金等額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退稅商店申請辦理“即買即退”服務的退稅物品金額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22萬元。
三、“即買即退”辦理流程
(一)商店開單預付
對在本市“即買即退”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并選擇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即買即退”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出示《知情同意書》,待境外旅客簽字確認后,為其辦理信用卡預授權手續,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現場支付預付金。
(二)海關進行驗核
享受離境退稅“即買即退”的境外旅客,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離境時應當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驗核。
(三)退稅代理機構審核
境外旅客應將本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提交給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信息進行審核,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對旅客按照《知情同意書》約定在承諾期限內于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口岸離境,且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為其解除信用卡預授權,辦結退稅事項,預付金視為已退稅款;不符合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退稅代理機構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不再就該筆業務辦理退稅。
2.對旅客未履行《知情同意書》約定,超過承諾期限或未自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口岸離境的,退稅代理機構自旅客承諾離境期限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扣款方式追回預付金。待旅客實際離境時,再由離境地退稅代理機構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定審核辦理退稅。
(四)稅款結算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離境退稅政策規定,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款結算。
四、幣種和支付方式
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中,退稅商店或退稅代理機構支付境外旅客的預付金幣種為人民幣,支付方式為現金。
五、其他事項
本通告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9號)等文件規定執行。本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稅 屋附件:
1.《天津市第一批離境退稅“即買即退”商店名單》
2.《天津市離境退稅“即買即退”服務知情同意書》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