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與填報?
一、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填報
掛賬留抵稅額的填報是申報表主表填報的主要難點。具體填寫簡單介紹如下: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改增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納稅人。即在試點實施之日前,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需要進行掛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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