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進項稅可以轉出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是自然災害損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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