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住宿費抵扣應注意哪些方面?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未包含"住宿服務",即是說,符合條件的住宿費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營改增后,不符合抵扣條件的住宿費主要是:
1、無法取得開具本單位全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住宿費;
2、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比如接待外地客戶發生的住宿費;
3、福利性質的住宿費,比如組織員工外出旅游發生的住宿費;
4、個人的住宿消費;
5、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項目所發生的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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