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建房屋建筑物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5號公告《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其中,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如果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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