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中匯總的進項稅包括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規(guī)定,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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