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算時的“銷售額”是否是增值稅含稅銷售額?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第51號令)規定,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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