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房屋使用要交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將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屬于個人向其他單位無償提供不動產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不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個人是將自己的房產租賃給公司使用,只是有一定的免租期,那么,合同中所約定的"免租期"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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