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應怎么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同時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發票(含未打印的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開票時,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稅發票必須要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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