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2、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3、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款項已收到,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款項已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收到款項時,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
4、視同銷售貨物,貨物移送時,納稅義務發生.
5、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
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勞務或服務完成時,納稅義務發生.
6、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7、提供租賃服務時:不論服務是否提供,款項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8、轉讓金融商品時: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納稅義務發生.
9、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
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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