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和以物易物同是物物交換增值稅的處理有哪些不同?
(一)以舊換新
1、對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應稅產品,應按照新商品的銷售價格(即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計算征收增值稅。
2、對企業將收回的舊商品作為材料繼續用于生產增值稅產品的,視同外購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對企業將收回的舊商品作報廢處理的,不得計入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二)以物易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對企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應稅產品,凡是企業以低于正常價格作價計銷售的,稅務機關可以按以下原則核定其產品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屬于國家規定統一價格或規定具體作價標準的產品,不得低于國家所定價格或價格標準。
2、屬于國家允許企業自行定價的產品,不得低于企業銷售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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