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1. 票物不相符;
2. 全部聯次非一次開具;
3. 未按照規定時限開具;
4. 項目內容填寫有誤;
5. 涂改、字跡不清晰;
6. 其他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票樣不相符的專用發票;
7. 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8.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9.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10.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11.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12.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13.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14.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5. 票款不一致。
國稅發192號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1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經營期(新開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批準的月份(新開業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進項稅額轉出)。
21. 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不符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3. 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4. 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收到該項貨物免稅期間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5. 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以及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得作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6. 取得作廢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7. 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進項稅額轉出)。
2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不得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進行抵扣。
29.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3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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