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變更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丟失、被盜發票,流失發票,改版、換版、次版發票(是指對納稅人已購買的發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發票,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發票等,需進行發票繳銷處理的,應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2份,同時提供發票領購簿、需繳銷的空白發票以及稅控IC卡(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提交金稅卡),納稅人因注銷、變更稅務登記進行發票繳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注銷、變更稅務登記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因上述其他情況進行發票繳銷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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