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免租期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是以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的,并不是“無償”贈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今年初A公司將所屬的2棟閑置房屋對外出租給B公司,租賃期3年。在簽訂租賃合同時,B公司提出,由于房屋閑置已久,需要重新裝修后才能入住,因此A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給予其3個月的免租期優惠。在繳納增值稅時,A公司財務人員對免租期是否應視同銷售產生了爭議,大家意見不一,請問出租房屋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稅?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約定的免租期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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