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
一、簡易方法應納增值稅計算公式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按簡易方法計算,依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3%、5%)
=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提示1】適用范圍: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
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具體問題
(一)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應納稅額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以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稅額抵免
1.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
2.憑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的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三)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貨物
銷售業務 計稅公式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動產)和舊貨 增值稅=售價÷(1+3%)×2%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增值稅=售價÷(1+3%)×3%
三、“營改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増值稅政策
(一)按3%征收率,差額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依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1+3%)×3%
(二)按5%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出售不動產
納稅人 不動產性質 計稅依據
1.非房企 銷售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時的作價后的余額
銷售自建的不動產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房企 銷售開發項目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其他個人 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購買住房)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時的作價后的余額
(三)按5%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1.小規模出租取得的不動產 按5%的征收率計算稅額 稅額=租金收入÷(1+5%)×5%
2.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非住房)
3.個人出租住房 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稅額 稅額=租金收入÷(1+5%)×1.5%
四、“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簡易方法計稅的規定
(一)銷售額全額計稅——依3%或5%征收率:
1.應稅服務——依3%
2.建筑服務——依3%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有: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3.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依3%
4.金融服務——可選擇3%簡易辦法
5.不動產租賃或出售——依5%
(1)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依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不動產老項目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
(3)房企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4)非房企銷售自建的不動產老項目。
(二)銷售額差額計稅——依3%、5%征收
應稅行為 征收率 計稅銷售額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3% 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
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3%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5%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銷售不動產(老項目) 5%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
五、銷售貨物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3%征收率:
1.自產貨物:如商品混凝土;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2.經營貨物: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3.自來水
4.新增:建筑工程總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物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預制結構件。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銷售使用過的 計稅公式
1.銷售2008-12-31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2.銷售2009-1-1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購進當期已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含稅售價÷(1+17%)×17%
七、納稅人銷售舊貨適用征收率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應納增值稅=含稅售價÷(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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