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分回股息收入是否要繳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股權投資,是企業購買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其他單位。具體包括多種投資形式,因此要視具體情況來處理:
以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應按銷售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以貨幣資金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納增值稅,但其中類似以貨幣資金購買優先股獲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其獲取的優先股股息按照“貸款服務”稅目征收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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