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 納稅人應將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第五條 完成上述備案后,納稅人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
(二)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機動車號牌或船舶登記號碼分別填寫《申報單》,掛車應單獨填寫《申報單》。《申報單》中填寫的運輸工具相關信息,必須與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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