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出差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應取得何種票據?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制成的并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從境外取得的消費簽購單,可以作為與納稅有關的憑證,但稅務機關對該憑證有疑義的,企業有義務進一步舉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文件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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