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屬于“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以上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實行承包、承租、掛靠方式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
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方式,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領購并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
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
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所稱代開票單位是指主管地方稅務局。
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符合規定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年提供貨物運輸勞務金額在20萬元以上(新辦企業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如是租用辦公場所,則租期必須1年以上;
(四)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
(五)具有自備運輸工具,并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六)帳簿設置齊全,能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使用發票及其他單證等資料,能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局的要求正確核算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并能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局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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