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票額大于核定定額應如何繳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四、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法的納稅人正常申報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清算:
(一)每月開票金額大于應征增值稅稅額的,以開票金額數為依據征收稅款,并作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額的依據。
(二)每月開票金額小于應征增值稅稅額的,按應征增值稅稅額數征收稅款。“
二、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規定:“對納稅人開票金額與申報銷售額比對不符的,由稅收管理員逐戶進行核查落實,并作如下處理:
(一)納稅人發票開具金額超過申報銷售額或定額的,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納稅人,連續三個月開具發票金額超過定額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重新核定其定額。
(三)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開具發票金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責令其按開具發票金額申報納稅;連續三個月開票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重新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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