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可帶到外埠開具嗎?
問:近日,一位外省客戶讓我前去結賬,因弄不清對方的付款情況,我打算隨身帶上一本發票,待收款后現場填開。請問發票可帶到外省市開具嗎?
答: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票不能帶到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具,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納稅人發生特定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填寫備注欄。例如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發票、預付卡業務開票、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保險公司代保險代理人匯總開代理費發票、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等須在備注欄中填寫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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