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圍經營受托加工業務應如何開發票?
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規定:“(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上述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前提是“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
比如,建筑安裝企業領購了建筑業發票,而臨時從事材料銷售業務,由于銷售業務超出了建筑業發票的使用范圍,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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