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取得電費專用發(fā)票可以正常參與抵扣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交的電費以及購買的辦公用品只要其用途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那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注: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與企業(yè)是否處于籌建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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