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發票違規行為的。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5.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經營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而改用普通發票。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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