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發票是稅法上的義務還是合同法上的義務?
交付發票既是當事人公法(稅法)上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私法上的法定義務,二者并不相互矛盾。因此,關于是否交付發票,即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一方當事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當事人交付發票。
關于發票問題,首先合同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話,許多問題也早已有定論,如:
(1)不開發票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
(2)拒不開具發票導致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也有部分問題至今爭議頗大,如在合同中未約定交付發票事宜,在收款方拒絕交付發票的情況下,那么付款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收款方交付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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