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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