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什么?
相關規定:
蘇國稅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是指經有權國稅機關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區域內的管理機構)匯總其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增值稅應稅事項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或繳納增值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申請在省內跨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局審批。申請在市內跨縣(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省轄市局審批(涉及地方財政利益調整的,報省局會省財政廳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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