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納稅期限是什么時候?
代扣代繳增值稅,有代扣時限,也有代繳時限。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代扣增值稅的時間,為增值稅應稅業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財稅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二)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因此,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應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并按照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代扣代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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