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作出新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7月1日之前開具的還是為180天。
所以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增值稅稅款。海關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對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納稅人方可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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