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超出經營范圍屬于虛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從上述規定來看,企業如果為客戶開具了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屬于虛開,而不是企業為客戶開具了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超經常范圍開票,只要是真實發生的業務,都可以自行開具發票。稅務局最多是簡易納稅人如果業務頻發的話,就去工商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由此我們看出,開票超出經營范圍,只要是真實業務,就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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