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有誤購貨方拒收發票如何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企業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取得國稅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具體由購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還是由銷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或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且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
二是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三是銷售方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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