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安全費和維簡費購買設備的進項稅能抵扣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 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設備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對其使用用途進行限制性規定,而沒有對其資金來源,即用什么資金購買沒有進行限定。
因此,用安全費用和維簡費資金購入的設備,及在提取的安全費用中列支的儀器、儀表、材料等,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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