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生產區安裝監控設備能抵扣進項稅嗎?
監控設備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的代碼前兩位為70,屬于廣播電視設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用于井下、生產廠區獨立于房屋或礦井之外不以其為載體的監控設備,如監控用機房服務器,不間斷電源,電腦等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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