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存貨固定資產時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將外購的貨物從庫存商品轉為固定資產,若沒有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以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如果是自產商品因為轉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也需要進行進項抵扣,故而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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