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農業類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現行農業類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參見《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二)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磷酸二銨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復混肥是指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1、2、3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
4.尿素產品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后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
5.有機肥產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于《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三)鉀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后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部分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
具體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部分產品適用批復文件
(1)飼用魚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對產品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用魚油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批復》
(2)飼料級磷酸二氫鈣:2007年1月1日起,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可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3)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按照“飼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六)關于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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