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生的廢次品可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產生的廢次品,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需要轉出。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非正常損失”以外的正常消耗,現行增值稅法規雖然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審批,但在實踐中,企業還是應該就這個“正常消耗”程度,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比如行業正常次品率,企業對于次品的相關內部控制與管理流程等等,而不是自己認為的正常消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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