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方開具紅沖發票的規定是什么?
(1)銷售方必須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2)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申請單》,式樣附后),并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與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寫明拒收理由、錯誤的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通知單》,式樣附后)。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3)因開票有誤(指隔月發現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銷售方申請單》,并在《銷售方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銷售方通知單》。銷售方憑《銷售方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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