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票上蓋了公章可以嗎?
在發票上蓋了公章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遺失,發票上不可以蓋公章或者財務章替代,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的聯次需要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需要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未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附清單的,請問清單上應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清單上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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