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設備應按什么項目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按“建筑服務”11%計繳增值稅(建設方提供的設備除外)。若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貨物按17%;建筑服務按11% 分別計繳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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