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是如何預交增值稅的?
依據出租不動產的預征率的規定,主要分為5%、3%和1.5%三種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預征率為5%的情形: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若小規模納稅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預征率為3%的情形: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如若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預征率為1.5%的情形: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異地出租不動產,需要在異地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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