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開具管理?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后,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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