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開票在機構所在地開票還是服務所在地開票?
1、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并預繳稅款.
2、具體參見管理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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