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如何補救?
一、企業確實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積極采取如下補救措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全額補繳了稅務部門的稅費,滯納金和罰款等所有款項.
(2)具有自首情節或立功表現.
提示大家:補繳稅款也要判刑,虛開發票是行為罪,補繳稅款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才可以免除處罰,不要心存僥幸.
二、企業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或者只是善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聘請律師,律師介入的時間不同,可能造成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律師的及時介入可以避免一些冤案、錯案,讓案件當事人不被公安機關立案,不被檢查機關起訴,這比獲得法院的無罪刑事判決更有價值.
因為現實中由這樣的例子,當事人雖然最總被判"無罪",但企業早已人去樓空,無法經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而且在現實中納稅人往往會存在一種誤區,那就是被稅務調查時,總是迷信"托人" "找關系",須知:平時再好的關系也只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的,沒有人會傻到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為了你去冒違法犯罪的風險."托人""找關系"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錯失良機,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后果.聘請一個好律師,應該是一個最好的辦法.
三、稽查局根據《以證實虛開通知單》要求補繳稅款
當受票方企業得知《以證實虛開通知單》確認企業取得的發票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企業又確信自己是無辜的,《以證實虛開通知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例:2017年9月22日,福建萬綠欣醫藥有限公司,起訴福建省津州市南靖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認為其開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嚴重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這種行政行為是無效的.
法院認為,福建省津州市南靖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開具的《以證實虛開通知單》是稅務機關根據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事項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院起訴.所以不予立案.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沒有立案,是因為法院認為納稅人應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雖然在本案中法院不予立案,但是本案也說明了對《以證實虛開通知單》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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