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到運輸公司的車轉讓給個人如何交增值稅?
因經營的需要,將車輛過戶到被掛靠的公司,從形式上看,車輛產權發生了轉移,但從掛靠協議來看,掛靠協議明確車輛產權仍屬A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7號)規定: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制度.但是應當注意,此登記并非所有權的登記,而是為了上道行駛的登記.《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公安部關于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均認為: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登記,是準許或者不準許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故作為實際出資人購買車輛的掛靠者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車主,掛靠單位僅是登記的名義車主,而非法律意義上的真正車主.因此,在車輛掛靠經營中,即使車輛登記在被掛靠公司名下,掛靠車輛始終應當為實際出資人購買車輛的掛靠者所有.增值稅征收是以有償為前提,列舉的"視同銷售"為例外.A并未向被掛靠公司收取車輛的價款,掛靠期間,車輛產權仍屬A,車輛登記在被掛靠公司名下,車輛產權并未實質發生轉移,A不屬于有償銷售貨物行為.以后被掛靠公司將車輛再過戶給A,其間也不存在收取車輛價款,也同樣不屬于有償銷售貨物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A將車輛過戶到被掛靠公司或被掛靠公司將車輛過戶給A,既不屬于無償贈送行為,也不屬于其他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所以,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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