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處理?
(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
也就是說企業整體應納稅額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去劃分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從而解決"留抵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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